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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学风建设      发布时间:2012-02-28

中政大发〔20075号    签发人:高浣月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已经200611231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学风建设和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要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的办学理念,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在教学活动中不得散布有违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利用教师身份和教学环节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

第四条   教师要以学术为志业。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勤奋进取,求实创新。要坚持以自主、自由、自律为原则,以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开展学术研究,自觉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规范》,严禁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第五条   教师应以教学为首要任务。在备课、授课、辅导、考试、指导毕业论文、论文答辩等环节,严肃认真,严谨公正,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谨防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根本职责,要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严禁以任何形式侮辱、骚扰学生;不得接受在读学生的宴请和礼赠。

第七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关系,提倡有益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术兼职,反对有损本职工作的过度兼职。鼓励在课外开展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公益活动。禁止从事与教师职业不符的营利性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兼职活动。

第八条   教师应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和谐相处,友好协作,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条   教师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要关心学校,爱护学校,支持学校,热心参与学校活动。

第十条   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保持健康的身心,追求高尚的品德,做教书育人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