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中国政法大学学风建设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学风建设      发布时间:2012-02-28

法大发〔2009〕92号                签发人:张桂琳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已经2009年2月10日第2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行为规范是教师在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行为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全体在编教师在教学行为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教学行为规范。

第四条       违反本规范的教学行为,由所在院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一般教学行为规范

第五条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以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 

第六条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积极认真地对待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工作,遵守学校关于教学工作各环节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平等对待所有学生,主动维护学生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第九条       互相尊重,互相协作,互相学习,互相关怀。

第十条       廉洁从教,提升品位,力戒庸俗。

第十一条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具体教学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前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任课班级具体情况,认真备课,及时完成教案。

    多人一课的,应当安排集体备课,明确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合理分配学时,科学安排教学方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不迟到、不拖堂、不早退;确实需要调停课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完成教学任务,不得在课堂上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禁止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善良风俗的言论及其他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衣着举止得体,仪表端正,除身体原因外,一般应站立讲课。

第十七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做到语言、语词、语法、语风、内容规范,表达准确完整、简洁利落。

第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做到板书整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适合课堂教学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禁止吸烟。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课堂管理职责,加强课堂秩序管理,创造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训练学生思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说明,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积极性,避免灌输式教学,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教授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为学生指定阅读教材和参考书,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科学处理教材、板书、多媒体课件和教师讲授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精心指导学生学习,耐心对待学生提问,做好课外的辅导工作,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本课程教师之间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问题开展的各种研讨并交流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所承担课程的复习指导,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积极参加命题、监考、阅卷以及成绩登录等工作,检查教与学的效果,客观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明确认识课程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

禁止圈定考试范围或暗示考试内容,禁止非经规定程序调整学生成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与主讲课程相关的课程、教材、课件和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基本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按照工作安排,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包括指导实验、社会实践(调查)、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学位)论文,参加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积极认真地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等。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积极认真地参加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工作,参与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及学校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阅卷、面试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为学生课程体系、知识结构、专业取向等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和引导学生发挥个人特长,充分、有效利用在校时间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掌握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

第三十二条            教师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应当全过程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参加研究生学习阶段各环节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自己专长的学科领域积极自主进行学术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理论成果,以科研促教学,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理论水平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认真听取学生及评估组织或者教学督导员、同行专家关于课程教学的改进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加以研究吸收。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配合学校进行的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等活动,按教学管理要求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及时总结教育教学规律,主动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