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大发[2004] 20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教学活动中,及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A、B两类,其中A类教学事故责任主体为任课教师,B类教学事故责任主体包括教务处、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后勤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两级:一级为重大责任事故;二级为一般性责任事故。认定标准依据《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认定标准》。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教务处(及其各科室)反映情况。
主管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教务处及其各科室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相关院(部)、处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由教务处签署处理意见,并据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卡》。一级事故报主管教学副校长签批。
校人事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条 二级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一级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并扣发其两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记录卡》一式四份,由教务处、责任人所在院(部)或处、人事处及直接责任人各执一份。处分决定及《教学事故记录卡》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一学年中发生两次以上一级事故或三次以上各类事故,给予责任人停课(职)半学年处分,并扣发五个月的岗位津贴;一学年中发生三次以上一级事故,给予责任人开除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可请求复议。复议请求期限为事故责任人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周。
二级责任事故复议请求向主管教学副校长提出;一级事故的复议请求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相关部门应在提出复议请求后两个工作周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各层次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