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3〕86号
(2009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2013年6月26日第9次
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行使有关学位授予、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等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21名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并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及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涉及各学科、专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养深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尽职尽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需要,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可以按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条件
(一)设有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
(二)已招收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三)拥有10名(含)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七条 不符合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条件但有特殊需要的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设立分委员会的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未设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八条 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并设主席1人,副主席 1人。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相关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是当然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分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养深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尽职尽责。委员中至少应当有半数(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以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经全体在编教学、科研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选举产生。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分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由主席提名,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审定届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审核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六)审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议推荐市级、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七)审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对有关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批准根据规定可自行设立的学士、硕士授权专业,审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申报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申报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名单。
(九)申报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查等专项工作。
(十一)研究和处理关于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二)改变和撤销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三)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四)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二)审查通过有关学科、专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有关学科、专业学位课程门数及考试要求,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改变、撤销答辩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五)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推荐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七)推荐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
(八)审议有关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九)对有关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研究和处理关于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学位问题。
(十一)研究和处理有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二)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相关工作。
(十三)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以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分委员会主席主持分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以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席分别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席可以提议举行主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和遴选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其他议题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分委员会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和遴选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作出是否通过的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且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生效。其他议题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列入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分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除因特殊原因请假之外,应当出席会议并负有对会议议决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会议议决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重要职责的审定,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对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议题表决,委托投票的委员需要提交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分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对有关事实和情节的陈述、辩解、反驳和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因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再议申请。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再议后仍维持原决议而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分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分别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