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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研讨会在山东济南举行

    11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和求新刑事律师机构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举行。
   会议开幕式由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教授主持。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樊崇义教授致开幕辞。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王民生以及山东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迟丽华同志先后致开幕辞。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以“国家治理体系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题作主题报告,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国家治理价值、该制度“健康有效运行的条件和风险”。

 

    研讨会分为主题报告和专题研讨两个环节,来自高等院校、实务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和行业人员分别作主题发言或与谈,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樊崇义就会议研讨提出了三点期待:第一,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着力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二,在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提上议事日程。第三,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建设,争取成为一位真正的法律人。

    顾永忠系统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价值和实施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顾永忠认为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严格把关以确保认罪者系有罪之人,依法保障认罪确系本人自愿、明知、明智,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为认罪者提供充分的帮助。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审关系”专题研讨环节中,吴宏耀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导致现有控辩审三方关系发生实质的功能性调整。从控辩关系来看,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引入了另一种协商性的控辩关系,使得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呈现重罪和轻罪治理体系分化趋势,即二元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且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心也从审判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从控审关系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不只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体现,而是必须建立在控辩协商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法律拘束力。

    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为主题的研讨环节中,孙道萃博士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程序设计影响巨大,也对传统司法体系产生冲击。这种冲击促使法律人对我国刑法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建议两高三部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量刑减让、量刑情节等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研讨会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各部门的实务人士,共有百余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