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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工作,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建设一流科研队伍,推出一流科研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范围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译著、发明专利、获奖成果。

科研成果类别、等级的认定标准,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者主编、第一获奖人的身份创作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奖励。

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为我本校教职工,第一作者为校外人员,由通讯作者申请奖励;通讯作者为校外人员,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由第一作者申请奖励;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均为本校教职工,由通讯作者申请奖励。

第四条 专著、经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译著,每部奖励5000元。有实质性修改的再版专著、译著,每部奖励3000元。

第五条 论文的奖励标准:

(一)《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万元。

(二)其他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三)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四)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第六条 专利权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发明人6000元。

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标准或者全国性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且标准被执行或者推荐实施的,奖励6000元。

第七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

(三)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他省部级奖(指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以及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奖、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奖)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的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的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以科研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依据,按年度发放。

本年度未统计的成果,可以在下一年度内予以补报奖励;逾期未补报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论文被转载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