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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成果的认定和登记管理,促进科研工作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作品。

自然科学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博士生以及博士后在与指导自己的导师合作研究过程中发表的合作研究作品,博士生及博士后署名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著作、论文、咨询报告、专利、获奖作品、其他成果。

第二章  著作

第四条  著作是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由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不包括只有内部准印证的出版物。

第五条  著作包括以下类型:专著、编著或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译著。

第六条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提出或阐发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而展开调研和论证所形成的不少于10万字的系统化学术作品。

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多位作者的论文结集出版的论文集、集体作品、普及读物、访谈录、案例分析作品、文献导读等作品,不属于专著。

第七条  编著是指把现成的学术材料经过选择加工并含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著作成果。

教材是指以教学为目的编写的作品。教材的认定以版权页标注为准。

第八条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

工具书包括: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年谱、手册、年鉴、索引等。

第九条  古籍整理作品是指对中外古籍的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学术作品。

第十条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作品翻译成外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外文学术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一种外文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发表的作品。

第十一条  其他著作包括雕塑、摄影、绘画、文学作品、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非学术作品。

第三章  论文

第十二条  论文是指在正式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正式学术刊物必须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必须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

第十三条  论文分为国内学术刊物论文、国外学术刊物论文、港澳台学术刊物论文和译文。

第十四条  译文是指将外文学术论文译成中文或者将中文学术论文译成外文的成果。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文章不视为论文:

(一)在非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

(二)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如综述、短评、札记、访谈、非独立性笔谈、图书介绍、概况、动态等。

第四章  咨询报告

第十六条  咨询报告是指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或被省部级以上级别领导批示的学术成果,包括咨询建议、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等。

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咨询报告认定以提供的相关机构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为准。

本条“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章  专利

第十七条  专利是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六章  获奖作品

第十八条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

部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

以下奖项认定为部级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奖、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奖。

省级奖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成果奖。

第七章  其他成果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使用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技术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4个等级。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接纳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GB或GB/T)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后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文件。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第八章  成果登记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我校教师创作的科研成果均应当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经所在学院、科研处审核通过,作为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的惟一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科研成果,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负责对本院教师科研成果的审核,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教师对科研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必要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认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法大发〔200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