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气爽,秋意渐浓。2022年9月29日晚上六点,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人文学院共同主办的名家论坛第284讲在腾讯会议线上举行。本期活动以“漫谈规范与规范性”为主题,展开了细致与深入的讨论。本次论坛由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徐梦秋主讲,山西大学二级教授马俊峰作为嘉宾参与了对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阴昭晖老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人文学院教授文兵及相关专业的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徐梦秋教授阐述了为什么要研究规范。社会生活的任何一个领域都存在规范与规范性问题。人的活动和实践,不仅受规律的支配,而且受规范的调控。主体行为的效果乃至人的自由,是主体活动、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三者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研究规范与规范性问题就不可能充分揭示社会秩序的本质,就不可能解释人的实践与行为的机制。
就规范的外延而言,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技术规范、村规民约、社交礼仪等等,是一个有许多子系构成的大系统。法律规范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成员,其指定和实施需要在与其他类型的规范的相互作用、相互牵制中完成。就规范的内涵来说,徐梦秋教授下一个综合性的定义:规范是根据公共意志或统治者意志来调控和评价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或物质的力量来加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标准。
接着,徐梦秋教授主要介绍了什么是规范性。规范性(normative)是规范所具有的一种能够使对象的心理、行为和状态按规范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功能,它是规范的基本功能或作用。例如,孔门弟子有子日:“礼之用,和为贵”,意即礼的最有价值的作用是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礼的要求,从而使人际关系达到和谐状态。规范性是规范、规范命题的根本属性。离开了规范这一载体,规范性就不能存在。规范无所不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领域都存在规范与规范性问题。所以,规范问题是一个具有最大普遍性的问题。徐梦秋教授由此阐述了两个结论:第一,任何领域和任何类型的实践与规范都是不可分割的。规范与规律二者同实践的关系,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第二,规范和规范性问题贯穿于社会的每一个领域,是一个具有最大普遍性的问题,所以它应该成为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问题。
一个研究领域要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自己专属的研究对象,二是有自己专属的问题。徐梦秋教授讲到规范论也有自己专属的对象和问题:规范论则以全部规范所构成的规范总体为研究对象,它要对各种各样的规范做统摄性、综合性、贯通性研究。它要揭示各类规范的共性、区别和联系,揭示人类社会规范大系统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
紧接着徐梦秋教授讲解了规范论的中心问题与基本问题。正如康德提出“数学和自然科学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其实质是“知识何以可能”之问。这个问题是认识论的中心问题,而规范论的中心问题即是“规范何以可能”,在此基础上,可以把“规范何以可能”的意义转换为 “规范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也可以更确切地表达为——“使规范从无到有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是什么”。这就是规范论的中心问题。其含义是:规范为什么具有规范性或规范力?它凭什么要求人们听从它、服从它?这是需要提供理由和根据的。
徐梦秋教授进而阐述了规范论研究的基本路径。“规范何以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生学意义上的,二是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可沿着这两条路径展开,达到实证性(经验性)研究与合理性考察的统一,历史叙述与逻辑理路的统一。
最后,徐教授引用了剑桥大学法哲学教授拉兹的观点,总体性地介绍了规范论在哲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哲学可以分成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实践哲学可以分为道德哲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也可以分为价值理论、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和归责理论(Cascriptive theory)。因此本次所讲的规范论是哲学中关于实践应如何的学科。
随后,马俊峰教授进行了对谈。马教授提出了一个时代性问题:现代社会出现了价值虚无主义,将某些传统的神圣的规范否定,后现代主义也将价值消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克服价值独断主义、价值虚无主义,如何重建规范、重新论证规范的合理性?对此,徐梦秋教授认为我们需要区分共同体价值与个人特殊价值。马教授所谈的规范价值是社会通过规范引导、倡导人们追求的正价值,以及通过规范排斥的某种负价值。只有共同体的共同价值才能通过规范规定下来,而某些团体、个人的特殊价值是不能通过规范来倡导、保护的。徐教授同时也强调,在制定、研究规范时应该将规范的普适性、相对性、特殊性、变化性统一考虑。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文兵教授也参与了对谈,文兵教授认为本场讲座对政治哲学与法哲学都非常有意义,本次规范论讲座中讲到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对当今法哲学研究非常有启发。
至此,本次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科研处 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