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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论坛】南加州大学柏清韵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谈“元婚姻法中的伦理与民族困境”


2024年11月19日,我校名家论坛第312讲在海淀校区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举行。南加州大学(USC)东亚语言、文化和历史学教授柏清韵(Bettine Birge)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元婚姻法中的伦理与民族困境”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办,清华大学历史系周思成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陈佳臻副教授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主持。

在讲座伊始,柏清韵教授提出,对于婚姻法的价值取舍与稳定性,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法律应该维护永恒的普世价值,因此规范两性关系的婚姻法基本不应改易;另一种观点是,法律应该支持私人合意而成的协议和当地惯例,因此婚姻法是可以改易的。

柏清韵教授首先梳理了第一种观点,以班昭的《女诫》、唐代的《唐律疏议》等文献为例,说明儒家的普世价值观主张夫为妇纲、义无改嫁等,并成为了中原王朝法典的基本条款。随后,柏教授又以琼·斯科特(Joan Scott)的《性别与历史政治》(Gender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一书为例,说明了现代西方社会对性别、婚姻的一些新观念,例如性别差异是社会建构的等,并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同婚案(Obergefell v. Hodges, 2015)的判决,说明了现代两性关系的不稳定性,以及婚姻法随之改易的特点。

柏清韵教授以这两种观念的冲突为线索,介绍了蒙元时代的入赘婚和收继婚。在儒家伦理中,这两种婚姻形式都是不受认可的,但是蒙古人的习俗则不然。忽必烈曾一度让所有民族实行收继婚,这一挑战儒家伦理的行为后来又被禁止。后期形成了寡妇不许带嫁妆再嫁、节妇家庭免徭役、由前夫的父母安排改嫁并收取聘礼的规范。在法律的变化中,可以看到伦理价值的稳定性与民族习俗差异的冲突形成的困境。

最后,进入到评议与提问环节。主持人赵晶教授认为,柏氏的讲座为后学带来了两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一是如何定位元朝法律,学界以宋代为中国近世的开端,然而元代为传统中国法带来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影响,值得学人重估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其二,通常认为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在于稳定、可预测,但是在变动急剧的现代社会,法学学者也需要思考法律要不要、能不能稳定的问题。与谈的周思成副教授则认为,柏教授本场讲座对于宋元法律史最具启发意义的一点是,学者的研究应该有其现实关切,明晰自己为何要研究某一主题,柏氏正从女性主义的现代关切出发,切入蒙元婚姻法,将《元典章》的案例置于法律普适性、各地各族习惯与个人意愿的三角框架下,综合分析。陈佳臻副教授赞许了柏教授对案例的细致分析,但是对这些判例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示怀疑,在各民族的差异下,元代法律的适用范围或许值得进一步厘清。随后,柏教授与在场师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解答了大家疑问。本次论坛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

(科研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