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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教授、王志远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

论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

作者: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闫静怡:燕山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治理经济的成文法在东周末年开始形成,并在后世发展,具有逐利性和隐名性。逐利性为内生特性,以国家财利收入为首要目的,与儒家思想和儒家化法律存在“义利”冲突。隐名性在历史发展中长期塑造而成,体现为名义上的依托性、内容上的治事性和运行上的嵌入性,它缓和了“义利”冲突,保障了古代经济管理法的长期存续和逐利功能的发挥。古代经济管理法的“逐利—隐名”二元特性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立体化的“阴阳相协”双螺旋结构。当下进一步整理研究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 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  逐利性  隐名性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论规范归咎刑事责任范型

作者: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为限制刑罚权滥用,法治先贤强调法的客观化,将存在论意义上的行为责任范型确立为刑事归责的唯一根据。然而实践中存在诸多并不完全符合该范型的归责样态,如多次犯、原因自由行为、客观处罚条件等。归咎的刑事责任论为此提供了系统的“刑事归责例外规律”,实质上是借助刑事古典学派力求排除的规范性考量因素来补足归责合理性,但其仍不能为组织体归责提供充分正当化根据。将以组织体官员规则(RCO原则)为代表的规范归咎刑事责任范型确立为与行为责任范型并行的刑事归责根据,不仅能有效证成对组织体归责的合理性,更能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归责、负有直接责任型危险驾驶罪、拟制型犯罪的正当性等问题提供更周延的解释。尽管规范归咎刑事责任本身具有规范本质上的合理性,但为确保法的安全性,需从义务配置的合理性、责任赋予形式的法定性、刑罚配置的适当性、可谴责性判断的人性化四个方面对其适用加以限制。

关键词  刑事归责  行为责任  归咎责任  规范归咎  组织体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