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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包伟民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 谈近古乡村基层催税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

20201214日,我校名家论坛第258讲通过“腾讯会议”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包伟民带来了题为“近古乡村基层催税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办,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副教授主持,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张雨副教授、博士后陈佳臻为与谈人,共有350余名听众在线上参与了本次活动。

包伟民教授首先阐明了论题主旨。中国历史上税收制度最大的改变应是唐中后期两税法的推行,自此基层催税制度经历多阶段演变,到明初方告一段落。这一制度得以形成明初的格局,背后的原因即是“历史逻辑”。在说明所讨论的问题并界定相关概念后,包伟民教授开始介绍各时期的基层催税制度。第一阶段是唐中后期到北宋初;第二阶段以北宋中后期王安石推行保甲法为节点,“乡都制”取代了“乡管制”;第三阶段是元代,相较前代没有明显变化;第四阶段是明初,结合了前代甲头与大保长催税制度两大要素。最后,作者强调,近古以来催税单位规模的缩小、催税负担的向每一个税户均摊,就其本质而言,是集权政府不断努力向基层渗透的结果。

包伟民教授演讲结束后,陈佳臻博士和张雨副教授结合各自的研究方向稍作申发。陈佳臻博士提出元代北方存在独特的户籍制度,可能给主首带来较大催税负担;以劝农为本职的社长参与到基层催税活动是元代的一大特色。包老师回应,目前自己关于基层催税制度的研究主要以东南区域为考察对象;至于社长,应注意其催税活动乃特例,并非制度规定。张雨副教授补充说基层催税单位的变化不仅有制度原因,可能还有经济原因,并提问“乡为何变成税率单位”。包老师从税率计算方式的角度解答了问题。最后,包伟民教授回答了听众同学在线上提出的问题。


(科研处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