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名家论坛”第299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综合楼0911会议室顺利召开。
本次论坛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做题为“我国公司法修改对民法典的继承与超越”讲座。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主持,并邀请国家法官学院曹守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和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赵德勇教授共同与谈。论坛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主讲人的精彩演讲和与谈嘉宾的精妙点评共同呈现了一场学术盛宴。
讲座伊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佳宁教授致辞,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对本次论坛的主讲人赵万一教授的学术背景与科研成就做简要介绍。
首先,赵万一教授立足于新公司法修改的基本理念,阐述了《公司法》对《民法典》的吸收与继承。新公司法在原有的物本主义理念基础上吸收了《民法典》中的人本理念,从重视资本对社会财富的创造转向了资本和劳动对社会财富创造并重。职工权益的保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反映了公司法在理念上的重大变化。随后,赵万一教授展开分析了《公司法》对《民法典》的继承与强化。赵万一教授从企业家精神引入,指出理想的企业家首先应当诚实守信。《公司法》继承了《民法典》第86条对于营利法人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并在商业道德之外增加了社会公德和诚实守信的要求。赵万一教授认为有必要在商业道德之外增加社会公德的约束,二者的规范对象、规范要求、关涉的相对人不同。商业道德强调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对相对人的义务;而社会公德强调公司作为社会主体应承担的道德要求。此外,新公司法的诸多制度都对诚信原则进行了细化和落实。比如,《公司法》第180条信义义务之规定,义务人的范围从原来的董监高延伸到和公司有直接关系的实际控制人,强化了诚信原则的实施效果。
接着,赵万一教授指出,民商合一体制下民法典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法的修改,消除法律冲突是法律修改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在董事责任方面,《民法典》规定法人工作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由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公司法》第11条也坚持了该规则,而《公司法》第191条在替代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了对董事个人责任的追究,强化了董事高管的履职责任。《公司法》第191条的董事中包含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履职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依据第11条,可以豁免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责任;而依据第191条,可以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责任。因此,在制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制度之间的平衡,保持法律间的一致性。最后,赵万一教授又谈及了公司法修改对其他相关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来法律修改的指导意义。赵万一教授认为,这次公司法修改不仅会对公司法本身产生深远影响,还可能对破产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产生重要影响,有利于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整体进步和完善,也为其他国家公司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和参考。
与会的各位老师与赵万一教授进行了充分的学术交流,此后讲座进入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赵万一教授悉心解答。
讲座尾声,为表达对主讲人的尊敬和感谢,学生代表向赵万一教授献花。最后,参与讲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合影留念。至此,此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