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奖 胡玉鸿
成果名称 |
单位名称 |
申报人 |
成果 形式 |
出版单位或发表刊物 |
出版发表时间 |
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 |
华东政法大学 |
胡玉鸿 |
论文 |
《中国社会科学》 |
2016年第5期 |
论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并非对人的尊严问题进行全盘的理论梳理,而是从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这一在学界并无深度论述的话题入手,探讨了人的尊严在法律上进行正确定位的前提与基础,从而拓展了人的尊严课题的研究深度与研究范围。第二,研究内容的创新。针对人的尊严属性引发的相关争论,本文从人的尊严是因为人外在的表现还是内在的价值、是纯粹的法律概念还是超越实在法的伦理范畴、是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还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三个维度,对人的尊严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度的学理描述,而对于人的尊严的常识性问题则不加过问;第三,研究方法的创新。论文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纲,着重论证人的尊严理论从个人视角定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为防止社会原子论对人的尊严理论的侵蚀,论文也对人的社会性、合群性在人的尊严的属性确定上的意义进行了揭示,从而避免了采用单一方法论立场所可能造成的理论上偏颇。
论文的理论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论证了人的尊严是由于人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所拥有的不言自明的地位。简言之,生而为人者即有尊严,这与其品德、外表、天分毫不相干,也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成就无甚联系。对于现代社会而言,需要承认每个生而为人者都拥有主体地位,具有内在的道德尊严。因此,国家、社会和他人均不得将别人视为工具,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得对人有屈辱与贬低的规定与措施。第二,揭示了人的尊严并非是由法律所创造的基本概念,相反,人的尊严超越于法律之上,属于不依据实在法而存在的“先在规范”,是整合法律体系、调整法律位阶的“基础规范”,同时也是一种不可由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程序随意修正的“永久规范”。在这样的定位之下,人的尊严所具有的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品性才可能真正得以体现。第三,阐述了人的尊严不是基本权利更不是普通权利,它所代表的是人在法律上的主体、主人地位。法律地位当然可以派生出相关权利,但地位本身与权利并不等同。以此而论,法学界将人的尊严视同为法律权利的论调,既是对人的尊严的神圣性、最高性的降格处理,也是没有真正厘清法律地位与法律权利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