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等 奖
成果名称 |
形式 |
作者 |
单位 |
出版单位 (发表刊物) |
出版(发表)时间 |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 |
专著 |
彭诚信 |
上海交通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5年5月 |
人只有先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主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意义上的人。道德主体首先应是法律主体。
每个主体都追逐自身利益,只有经正当程序(正义原则)评价所肯定的利益才能升华为权利。正义因此是评价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正义是权利的内核,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正义的法律也需要正义(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实现。法律主体最终也应是道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