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等 奖
  
 
  
   
    
     | 成果名称 | 形式 | 作者 | 单位 | 出版单位   (发表刊物) | 出版(发表)时间 | 
    
     |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 | 专著 | 彭诚信 | 上海交通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5年5月 | 
   
  
  
  
      
   
  
 人只有先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主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意义上的人。道德主体首先应是法律主体。
    每个主体都追逐自身利益,只有经正当程序(正义原则)评价所肯定的利益才能升华为权利。正义因此是评价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正义是权利的内核,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正义的法律也需要正义(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实现。法律主体最终也应是道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