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等 奖
  
 
  
   
    
     | 成果名称 | 形式 | 作者 | 单位 | 出版单位   (发表刊物) | 出版(发表)时间 | 
    
     | 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 | 论文 | 胡玉鸿 | 苏州大学 | 中国法学 | 2004年第3期 | 
   
  
  
  
  
 法律位阶的成立,是以明晰而准确的标准为前提的。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1)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2)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3)权力的同质性,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以上述三个标准为准据,本文认为,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