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钱端升奖获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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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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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论文

钱玉林

扬州大学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