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4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基金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06年3月18日、2008年3月3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委员会建议修订,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基金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纪念我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教育家钱端升先生对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鼓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精品,特以钱端升先生的名义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二章 奖金来源
第三条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1.钱端升先生的亲友和学生的捐赠;
2.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捐赠;
3.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5.其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理事会组成及职责。
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基金理事会(简称“基金理事会”)由钱端升先生亲属、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校友会代表、捐款人及捐款机构的代表组成。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制定《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并根据奖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其进行必要补充和修订;
(2)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
(4)根据基金筹集情况确定每届奖励数额;
(5)主持颁奖活动;
(6)其他需基金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1.奖励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包括: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2 年,可以连聘连任。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2.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对基金理事会制定的《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
(2)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奖工作安排报告;
(3)审议每届评奖工作申报和通讯评审情况的报告;
(4)审议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5)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异议处理建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合署办公,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2.办公室根据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
(2)组织成果申报和专家通讯评审工作;
(3)组织获奖成果名单公示、颁奖大会、学术交流等事宜;
(4)受理异议事项,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定期向全体理事印发《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工作简报》;
(6)完成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奖范围、成果形式
第七条 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八条 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
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九条 申报评奖的成果须公开出版或发表1年以上;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可不受此限,但须提交有关机构的采纳证明。
第五章 公告与申请
第十条 评奖公告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于每评选年度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主要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推荐。
申报人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无著作权争议、无意识形态问题。
推荐单位对所推荐成果承担审读审核责任。凡发现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或申报人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的,应立即取消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提交《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申请评审书》及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评奖范围或成果形式;
2.著作权存在争议;
3.违反学术规范;
4.往届评奖已经申报过的成果;
5.本届奖励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 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等级的主要标准。
获奖优秀成果应当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1.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或实践价值,对本研究领域有 重大突破性贡献,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二等奖:具有重要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3.三等奖:具有较高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七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行同行评审制。奖励委员会视情形委托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等单位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七条 根据通讯评审结果,按1:1.5提出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对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的审议,采取会议评审、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等方式表决。
第八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八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委员及工作人员,应严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凡有违反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 评奖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通讯评审专家应来自不同的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回避。奖励委员会委员一律不申报评奖。
第九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应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所有异议材料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异议期内寄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负责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 颁 奖
第二十五条 对无异议的获奖成果,由基金理事会组织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酌情予以奖励,同时组织学术交流。
第十一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如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或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规范的,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奖励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