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参与、反思——我们亲历的三十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范愉
钱端升,这个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如今升华为一个令中国法律界引以为荣的学术奖项。能够获得这一褒奖,我感到莫大的荣幸,同时,也充满感激之情。首先,我由衷地感谢这一极具包容性的学术奖项的设立,这是一个在法学领域跨越时间、跨越部门、跨越学科、跨越地域、跨越单位、跨越年龄的奖项,由此它可能以综合的标准和视角,对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独立的学术评价,也可以更好地借助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对这些成果进行客观的社会评估。正是这种评价标准令其赢得了很高的公信力,也使我的这部旧作得以获此殊荣。其次,我衷心地感谢本届评委,感谢你们付出的辛苦劳动、所持有的客观和公允的立场以及对我本人及拙作的宽容。此外,我感谢所有法学界的前辈和同仁以及实务部门的朋友,你们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给了我多方面的启示和帮助。最后,我更应该感谢我们所处的时代和国家,正是改革开放带来了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春天,成就了我们今天的事业。
下面,我结合本届法治论坛的主题,谈几点自己的粗浅体会。我发言的题目是:见证、参与、反思——我们亲历的三十年。
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三十年
中国改革开放伊始,就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促生了社会的法治需求,随着改革从经济领域向政治体制推进,法治已成为当今中国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法治不仅仅是国家发展战略和法律职业群体为之奋斗的事业,也成为全民的共识和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尽管存在巨大争议和困难,步履艰难、道路曲折,并经历了多次反复和挫败,但毫无疑问,在今天的中国,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日益彰显,法治理念开始深入人心,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规则和制度不断健全,国家权力开始受到了法律的制约,司法体制改革提上了日程,法律服务市场初步建立,而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群体也在不断走向成熟。这一切表明,法治正在逐步成为中国的现实。
在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我们这一代法律人作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亲历者、受益者、参与者和开创者,始终矢志不渝地坚持着自己的追求,致力为这一伟大目标和理想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们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就和法治的进程。社会的法治需求和法律作用的提升使得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学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社会地位。我们不仅有幸参与了大量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建构过程,也在以各种方式参与法治实践;在通过理论研究为中国法治发展提供理念和建议、提案的同时,也在努力了解、学习和比较西方国家法治经验,以寻找规律性和可借鉴的资料、模式与路径;不仅如此,法律人还承担了普法、传播法律知识、社会启蒙、构建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理念等社会责任,并成为沟通国际法律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重要中介力量。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有理由为身处这个伟大的时代和国家而感到骄傲,并应该无愧于自己的使命。
二、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尽管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理想已经确定,然而,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体制使得中国法治之路注定是一个复杂和艰难的探索过程。法治的发展既是社会内生的需求与自上而下建构互动的结果,也是一个在既有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寻求发展创新的过程;不仅没有现成的道路和模式可以照搬,更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其发展显示出以下特点:
首先,中国的法治与中国的改革开放一样,是前无古人的伟大社会实验。尽管与西方发达法治国家有某些共同需求,例如对人权、法治与民主价值的认同、对正义与公正的追求,以及对统一的法律制度、规则和程序的需要等,但时代背景、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和体制的差异决定了中国难以简单照搬西方模式,而且对西方法治的崇尚并不意味着其法治模式可以自然在中国生根。三十年来,中国在探索法治之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仅时时缺少理性的建构和科学的论证,而且动辄出现急功近利的移植照搬,很多改革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伴随着失误、反复甚至局部的倒退,获得的经验无不交织着沉痛的教训。今天,这个过程仍在继续,尽管我们对法治抱有不渝的信心和信念,但并未真正找到确信无疑的路径;宏观的发展战略虽已确定,但每一个具体步骤仍需要探索和试错。然而,我们确实在进步——在向西方学习的同时,已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特点;在全球化时代与国际社会对话、交流和接轨的过程中,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困难和优势;在追求普适性的过程中,也逐步摸索到适合中国实际的法治之路。这使我们不再妄自菲薄,不仅可能在后发劣势中发现蕴含的机遇,也可能避免重复西方国家走过的某些弯路,并可能将很多传统资源转化为积极因素,例如对社会和谐、稳定、民生、调解、治理、制度成本效益的关注,体制本身的灵活性和效益,通俗明了的法律、简易低廉的人民司法,以及集中与分权结合的执法机制,等等。
其次,法治的建立与发展是法律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国家作为法治建设的推动者,通过理念和政策、制度建构、普法、法律教育和司法活动主导着法治的方向,推动着法治进程;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法治进程的参与者,也在通过其行为和活动影响着法治发展路径和法治模式,并以其实践理性不断修正着某些国家政策、法律及法学理念的失误偏颇。因此,改革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主流价值观和民生问题放在优先地位,即使是某些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和制度,也需要考量其社会效果、现实可行性、公众承受能力以及成本与风险,需要得到社会最大多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一种现实主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开始形成:这种理念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致力于使法律回归现实社会基础,主张打破对国家法律制度与规则的迷信,客观地认识法律的局限和不足,从“国家中心”和“法律中心”到关注民众、当事人、社区共同体和公民社会的作用。这种法治理念有利于提高制度建构中的科学性和理性程度,进一步调动民众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使我们对“国情”、社情民意的认识越来越具体,并开始落实在各种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则上。可以说,今天,我们的法治目标比以往更具现实性。
第三,尽管关于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和道路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但目标已经越来越清晰; 虽然距离起点并不遥远,但已开始看到了方向。可以预期:中国的法治模式必然是与社会治理同时并进的,法律机制需要与各种社会治理机制兼容互动。法治并不必然在全盘西化和资本主义政体下才能实现,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不应割断中国的传统文化,通过持续对现有的体制和社会环境进行改革完善,中国完全可以达至现代法治文明。为此我们需要在建立统一法制同时,保留多元文化、公序良俗和地方差异;在完善现代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同时,发挥基层社区与行业自治、以及民间社会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通过司法和执法机制保护权利的同时,提倡自律、协商解决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在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程序公正的同时,关注弱势群体和个案衡平及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
最后,必须承认,我们的社会环境、传统和体制中确实存在许多与法治相悖的问题,例如权力和社会的腐败、道德失范、精神信仰和诚信的缺失、传统社会结构的解体、规则与程序意识薄弱、权力依赖与制约失效、暴力与非理性、公民社会及其自治能力尚不成熟、立法与制度建构中博弈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障不足,等等,而社会转型所需要的调试过程也会很长。这些问题一方面会增加法治实现的难度,另一方面,亦不能仅仅依靠法治解决。面对这些难题,法律职业群体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无疑是异常艰巨的,这就是我们的宿命。
三、反思中国法学
改革开放使法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三十年的法治进程也是中国法学走向繁荣的过程,法学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三十年积累起来的大量研究成果中既凝聚着我们的心血和贡献,也记载着我们的失误与教训,我们还不能自信地说,中国法学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充分和正确的理论依据和指导。因此,总结三十年来的成就和经验之际,也应成为法学反思的重要契机。实际上,近年来已经有许多法学家出于社会责任感和学术精神开始对中国法学进行反思。这种反思,无疑会进一步提高法学研究的规范性,推进法学走向新的高度。
反思并不意味着否定已经取得的成果或清算以往的思想观点,也不意味着树立某种理论的独尊权威或将学术思想意识形态化,而应在坚持学术自由、规范和独立的基础上,维护法学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学需要多种方法和流派,包括法社会学、法解释学、经世致用的实用法学、思辨和批判的法哲学,以及比较法学和历史法学等,不同的方法和观点可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对话和交锋达到去芜存菁、求同存异,达至相对科学的结论,为中国法治提供有益的理论根据和合理的提案。归根结底,法学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沽名钓誉或孤芳自赏,而是为了服务于社会、解决中国法治和社会的现实问题。为此,学者必须用科学的态度和学术规范严格自律,并对自己的研究成果承担社会责任。
应该承认,迄今为止,法学研究对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观念的影响十分有限。反思就是坦然承认法学在方法和科学性上的不足,从以往的失误中汲取经验教训,确立改进的方向——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宏大叙事与解决实际问题,追求普适价值与中国道路,哲学思辨与实践理性,法律中心与社会治理之间,更多地关注后者。为此,我们应走出封闭的书斋与学术象牙塔,向社会和实践学习;同时加强研究的规范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开放性,采用当代社会通用的学术语言表达独立的思想,不跟风、不媚俗,使研究成果能够经受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在此,请允许我重复自己此前关于“法学研究中的现实主义立场与经验实证方法”的一些话:
法学曾是一个由法学家垄断的封闭体系,这既是由法律职业的垄断性、历史延续性及其利益需要所决定的,同时也受到法律自治及法律思维的限制。然而,法律的发展证明其自治性并不能阻隔社会的影响,自从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潮打开了法学封闭的大门,法学与社会科学的相互结合与渗透就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社会科学方法给法学带来了新的思维和发展动力,开始重新检验法学据以自洽的前提,推翻了一些神话、修正了一些前提,也描画出了法律的真实作用及其限度。借助社会科学乃至某些自然科学的方法,法学可以更准确和全面地发现和界定事实;而借助人文科学、历史学、文化学等的研究思路,则可以对法律现象乃至规则提供更加开放和现实的解释。近年来,法学研究开始注重经验性实证方法,并将其研究成果直接运用于立法、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开始自觉学习并应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可以说,现实主义与经验实证研究正在从边缘走向主流,这不仅会带来法学和法律职业思维的自我更新,也必将进而推动社会观念的转变。
在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法与社会的关联及事实层面的法的研究,对于制度建构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也是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如果法学家能够在坚持法治基本原则的同时,放弃法律中心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简单思维定势,转向现实主义的立场,注重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切实探讨实现法治中国的可行路径,提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方案,不仅可能减少法律移植、立法与司法改革运动的错误成本,亦能开创一种新的学风。这种立场和方法既适用于反思本土法律文化,也适用于对西方现代制度的评价;同时可以与立法或制度建构相衔接,以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
法学家还应注重采取“自下而上”的视角研究法治问题,不仅依赖宪政以及正式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实现社会治理,更需注重通过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过程,了解社会的实际需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尤其应重视社会基础、文化传统、人民的生活行为习惯以及社会成本。
总之,对于中国法学而言,从实际出发的现实主义精神及经验性实证方法,应该成为科学研究的态度和起点,而不是一种结论和意识形态。其目标是将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学术与应用加以融通,为中国法治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这也是我本人近年来的研究心得。
四、法律职业群体的自律与社会责任
值得反思的还有以实务界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毋庸置疑,法律职业群体是法治的积极参与者与推动者,也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随着执法、司法人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和法律教育规模的扩大,这一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然而我们深知,法律职业群体不仅仅与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息息相关,也会追逐自身的利益和权力扩张,不仅是法律实施的主力,也可能成为垄断法律技术、资源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利益集团,甚至成为影响法治健康运行的负面因素。不可否认,正是由于某些司法官员和律师的腐败,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和法的正常实施,妨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样,各种来自法律界的错误信息、不当行为和不负责任的炒作,也会为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环境带来种种消极影响。法律职业群体的现状和问题尽管有社会环境或体制等深层原因,但我们自身亦难辞其咎。因此,在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群体在追求行业自治和自我地位提高的同时,首先必须不断强化其自律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不少人将法律职业群体在决策层中的地位和权力份额的提高视为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标志,一些法律人则为难以在中国发挥更大的政治作为而惆怅。然而,能否影响决策和立法,并不取决于法律人的自觉意识、远大抱负和群体力量,而是决定于社会公众的评价、信任与选择。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的成长不过短短三十年的历史,我们尽管为中国的法治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并没有资格自诩为法治的启蒙者和教化者,也不应动辄以社会精英和救世主自居。法律职业群体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首先应与社会大众同呼吸共命运,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自律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群体,脚踏实地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只有赢得了公信力才可能有更大的作为。今天,我们的周围充满了各种诱惑和选择,面对社会公众、当事人、法律学子和法律,能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责任,对我们将是一种持续的考验。
法律职业群体的命运取决于中国法治的未来,而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与行为又影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充满希望和信心。让我们共同为中国法治的未来而继续努力。
最后,祝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