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历届评奖材料 > 第二届评奖材料 > 正文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在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开幕式暨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上的发言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  吴汉东

在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知识产权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 的制度创新成果,也是西方国家三百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 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制度“舶来品”,是被动移植、外力强加的结果;知识产权立法不是基于自身国情的制度选择,往往是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政府50年的时间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被动性接受”阶段。自19世纪末叶以来,从清朝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到北洋政府、民国政府取材外国法进行移植,知识产权法律无一不是被动立法的结果;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的50年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则处于“调整性适用”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知识产权制度处于“法律本土化” 的摸索阶段:前3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制度强化管理功能,主要依赖一些行政规章保护知识产权;后20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得以“拨乱反正”,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靠拢。从中国加入WTO到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主动性安排”阶段。近10年来,中国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颁布实施,以此为契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就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而言,中国进入了一个战略主动期。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着手考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和《著作权法》(1990年),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制度安排。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年,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进入到了一个发展与完善的重要阶段。中国在“入世”前,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年)、《专利法》(1992年、2000年)、《商标法》(1993年、2001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达到了《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总之,中国仅仅用了10多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过渡。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同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2007年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9,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65,《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颁布实施。为了顺利实现纲要所确定的战略目标,我国迎来了新一轮立法、修法高潮。上述论断表明,中国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和地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

第二,从知识产权制度运作来讲,中国进入了一个关键发展期。

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了入世承诺,得到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认可。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席鲍格胥博士曾说过“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够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这个成就是举世闻名的。”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推动发展,鼓励创新的制度功能,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不仅取决于立法的完善,更决定于制度运作的成功与否。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的John Barton教授曾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因此其制度运作经验丰富,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程,经验不足,外部环境不利。有鉴于此,我认为当前我国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

在国际层面,中国应该注意把握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动态,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且针对《知识产权协定》执行中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把发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己的基本立场。具言之:一是信守国际承诺,推动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们必须信守承诺,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确保国内立法达到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要求。同时,在未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过程中,我国也应注意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二是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本国利益,自《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来,国际社会充斥的是如何实施该协定,如何促使知识产权一体化、高水平保护的声音。我们要全面解读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协定》条款,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国内层面,紧密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全局性、长期性和国策性的发展战略,它体现的是国家以制度配置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的推动和引导,因此需要集中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等主体的力量,形成合力,并使之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的战略体系。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在有关政策出台时增加知识产权条款。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应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政策目标。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国为什么要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我认为,这是由于有两条路是我们不能走也走不了的。第一是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我们不能靠牺牲环境、耗费资源、提供廉价劳动力来参加国际的分工与协作,这不利于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资源有限、人口众多,这样的国情决定中国不可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第二是技术依赖性的发展道路。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出于维护其技术优势的利益考量,还是出自意识形态的政治偏见,都不可能将核心、关键技术转让给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