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钱端升奖获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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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德

三等奖

    《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的基本观点主要包括:1、宪政是刑事法治的基础,无论是罪刑规范的设置还是罪刑规范的解释,均应符合宪政所内涵的价值原则。宪法司法化也应在刑事法中有所体现。2、现代国家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可以划分为积极职能主义国家和消极主义国家两种类型。国家职能不同的定位,必将对国家刑罚权的运行包括制刑、求刑、配刑、行刑均产生不同的影响。3、法治刑法是现代法的范畴,区别于传统刑法。从刑法典来看,犯罪概念是采纳实质概念还是采纳形式概念,罪状是采纳定量模式还是采纳定性模式,均会影响刑罚权力的调控边界。4、空白罪状是现代刑法不可缺少的罪状设置方式。从"委任立法"的角度来说,空白罪状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从法律民主性、法律专属性、法律明确性角度来说,空白罪状的采用均应受到规诫。5、宪法修正案部分条款为刑法若干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

    本著作从宪政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刑法中的若干问题;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思考了国家权力的特殊形态–刑罚权力的问题。它提出了"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的范畴,对空白罪状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从"委任立法"的角度关注刑事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并结合"亲亲相隐",探讨了刑法与伦理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