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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

二等奖

成果名称

作者

单位

出版单位(发表刊物)

出版(发表)时间

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

李贵连

北京大学

《中外法学》

1997 2

    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维新运动对法学的呼唤"。萌生于20世纪的中国近代法学,为19世纪的中国社会所孕育,经过戊戌维新运动的胎动,而在20世纪初呱呱坠地。笔者以为,19世纪末期躁动的中国近代法学,是适应当时维新变法运动的需要,被维新者们在极短的时间里快速造作出来,社会基础薄弱,造作者们法学知识的欠缺,实际当权者的自私愚顽,是19世纪中国近代法学无法萌生的原因。而19世纪中国近代法学催生时的这段沉重的历史,直接间接影响着20世纪的中国法学。

    第二部分是"法律用语的创制和引进"。19世纪前期对国际公法的翻译形成了少数法学新词,但绝大多数法学新词的生成所采取的是一条拿来主义的道路,即向同文之国的日本拿取现成的词汇概念。到20世纪初期,我们的先辈们以日本为中转站,通过在翻译过程中的夹注式解说、整理出版日本专家讲义过程中对讲义名词在书后进行的集中解说以及编纂翻译辞典等多种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西方近代法律概念移植到中国,非常顺利地奠定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语言基础,使中国的近现代法学终于有了自己的语言系统。

    第三部分是"近代法学教育的开端"。本文选择了北京大学、北洋大学和山西大学的法科为例来说明当时的大学法学教育,以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为例来说明专门法政教育,指出"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是官本位传统中国社会知识分子学法的目的心理,是20世纪初期、乃至整个20世纪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致命伤,是法学贫困和幼稚的根源。

    第四部分是"法学研究的风格"。笔者对蔡枢衡先生对近代中国法学的反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他所描述的中国近代法学研究的状况是符合实际的,即翻译、介绍和移植是近代中国法学的第一步,祖述和摘抄是第二步,,可以用"幼稚"来形容。对于现今所谓的法学"幼稚"说,笔者以为重点不在于承认与否,而是在承认"幼稚"的前提下对其状况和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反思。并进而认为这种反思是一件不能忽视的事情,是建构21世纪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学的前提,也应是我们研究20世纪中国法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