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奖 张新宝
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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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成果 形式 |
出版单位或发表刊物 |
出版发表时间 |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
中国人民大学 |
张新宝 |
论文 |
《中国法学》 |
2015年第3期 |
第一,在隐私权保护立法中,仅需要平衡隐私权主体的隐私利益与其他民事主体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等利益的冲突。隐私权立法主要强调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这一个方面。
第二,不同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既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个人信息涉及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都更为多元:在信息主体之外,信息业者作为新的独立利益主体出现,同时国家也基于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成为个人信息的利用者和管理者;个人信息对于信息主体具有人格尊严与自由价值,对于信息业者具有显著的商业利用价值,对于国家则具有重要的公共管理价值。个人信息立法需要在这三方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之间取得平衡。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应该遵循“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的基本思路。“两头强化”是指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强化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同时强化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三方平衡”是指在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需求、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需求与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第四,“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具体实现。(1)要确立国家主导、行业自律与个人参与的法治模式。(2)要建立信息业者实名制度和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可查验制度。(3)要强化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双重职能。(4)信息业者在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其作去个人化的处理。(5)对于未成年人信息以及敏感隐私信息需要进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