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奖 杨东
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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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成果 形式 |
出版单位或发表刊物 |
出版发表时间 |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
中国人民大学 |
杨东 |
论文 |
《中国社会科学》 |
2015年第4期 |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互联网金融依托巨大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实现了信息技术与金融功能的融通,让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从自由与管制的制度博弈,回归为信息与信用风险的关系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管制型立法,在管制型立法未能有效地利用信息工具防范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主体依赖担保和刚性兑付。然而这种用信息之外的手段传递信用信号的方式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制的悖论,且未能有效地解决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问题。
因此,为了处理好信息与信用风险这一金融的本质问题,需要建立以信息工具为核心规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法律进路。该范式的核心为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即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发挥大数据、征信体系、投资者保护规范和互联网金融融合型监管规范的信息披露、信用风险预警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功能,通过信用风险定价,将其转化为信息,进而内化于公开市场定价。
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需要通过建立注册资本金制度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结合风险资本金、风险保障金与大数据信息系统以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投资者分类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这种以大数据信息系统为依托、以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为内核、以投资者分类与保护为保障的机制,体现了风险监管的思路,也与协同监管与创新监管等思路相吻合。